评价结论:
根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情况,结合本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考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二类“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第二项“燃气供应”。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
通过此次评价,本项目设备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作业人员在现场接触有毒有害机会较少;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可以认为,该项目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建设项目在试运行过程中,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后,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中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
(2)建议企业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转岗、离岗时以及应急状态下职业性健康检查)。检查结果需告知给劳动者本人,并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按照体检机构建议及时组织复查,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建议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规范和要求设置浴室,并完善室内设施。
(5)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制定详细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的频率以及检测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检测与评价。
(6)建议企业按时对防毒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各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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