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公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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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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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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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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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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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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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1510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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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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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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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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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  已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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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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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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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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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中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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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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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利平/13962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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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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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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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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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62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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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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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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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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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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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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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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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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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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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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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正威、王星书、曹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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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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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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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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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晓燕、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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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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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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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手传振动、电焊弧光、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矽尘。
					 
					
						检测项目:噪声、工频电场、手传振动、电焊弧光、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矽尘。
					 
					
						检测结果:各检测岗位接触的矽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各检测岗位接触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二氧化硫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各检测点的噪声声级、手传振动、工频电场、电焊弧光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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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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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结论:
					 
					
						通过此次评价,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机械化程度较高,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经过有效地防护,职业病危害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由此可以认为,本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采取了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本评价报告书中所提出对策及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属于“C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根据相关规定及综合评价分析,本项目定性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
					 
					
						建议:建议企业按时对防尘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各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行;
					 
					
						建议企业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的要求在锅炉房设置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建议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做好岗前、在岗、离岗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明确职业健康体检的项目、人数以及检查周期,做到体检人员全覆盖,不缺项、漏项;
					 
					
						(4)建议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各档案,如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
					 
					
						(5)建议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6)建议企业在高温季节委托资质单位对接触高温的作业岗位进行高温检测;
					 
					
						(8)建议企业适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高温中暑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制定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工作,并及时记录和总结演练过程;
					 
					
						(9)建议企业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年度申报工作,并取得和保管相应的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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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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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验收时间:-                    主持人:-
					 
					
						评审验收人员:-                   评审/验收结论:-
					 
					
						评审/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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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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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表人:俞利平         制表日期:2023.5.19       联系电话:13962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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