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公示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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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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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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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卞庄村205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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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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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1392120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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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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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桩、方桩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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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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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已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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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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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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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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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聚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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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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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利平/13962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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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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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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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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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2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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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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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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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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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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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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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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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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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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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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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书、万赟、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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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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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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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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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晓燕、施云、夏燕、王琳琳、管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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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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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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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其他粉尘、水泥粉尘、矽尘、电焊烟尘、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液化石油气、噪声、高温、电焊弧光、手传振动、工频电场。
检测项目:其他粉尘、水泥粉尘、矽尘、电焊烟尘、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液化石油气、噪声、电焊弧光、手传振动、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1)粉尘
各检测岗位的其他粉尘、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2)化学因素
各检测岗位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锰)、液化石油气、臭氧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3)物理因素
除生产车间的离心岗位、张拉岗位、装配、拆模岗位、布料岗位、合模岗位的噪声不合格外,其余各检测岗位(检测点)噪声声级、紫外辐射、手传振动、工频电场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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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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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通过此次评价,本项目设备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作业人员在现场接触有毒有害机会较少;具备一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可以认为,该项目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本项目在试运行过程中,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本项目正常生产后,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中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根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情况,结合本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考虑,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为“C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建议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转岗、离岗时以及应急状态下职业性健康检查),做到体检人数全覆盖,不缺项漏项;
(2)建议企业加强离心、装配、拆模、合模等工序的噪声防治,尽可能采用从声源控制、传播途径控制等方式进行降噪,如加强设备日常保养,减少机械性噪声,可利用吸声技术在车间墙面或顶棚上饰以吸声材料,或者悬挂适当的吸声结构。同时建议为噪声作业分级达到Ⅲ级的劳动者配备耳罩与耳塞组合使用,并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达到最佳防噪效果;
(3)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建议企业适时修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制定演练计划,做好演练及总结记录;
(4)建议企业按照卫健委5号令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5)建议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议选择在夏季高温季节进行,这样能直接反映高温的接触情况。
(6)建议企业按时对防尘、毒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各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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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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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验收时间:2024.1.27
主持人:周勤
评审验收人员:杨强生、丁兆吉、张子平、高宇、孔令虎
评审/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
评审/验收意见:详见“个人意见书、综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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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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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落实。详见“评审整改意见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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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俞利平 制表日期:2024.4.16 联系电话:13962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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